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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试行)-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平人才办〔20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巴山优才计划”,大力推进“人才强县” 战略,强化高层次人才和引进人才安居保障,依据中央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是指县政府将公有住房通过 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生活设施,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定向提供 给在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引进人才租住 的过渡性住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首批人才公寓位于平昌县 江阳苑 b 栋 2 单元。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房源分配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资金筹集等工作;县住建局(住保办)负责对接人才公寓房源筹集、装修、 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县房管局负责对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住房信息核查、管理维护、签订租房协议、办理租退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各用人单位及 相关县级部门协助做好租住对象个人情况变更申报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租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租住对象主要包括以下 5 类人才:

a 类: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中“一、二、类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才办统筹引进具有正高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b 类:市人才办统筹引进具有副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c 类:市人才办统筹引进具有中级职称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位的人员;

d 类: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

e 类:对平昌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员。

第五条 申请租住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申请租住对象本人及配偶在平昌县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保障性住房,若父母(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在平昌县城区内有 房,但人均产权及保障住房不足 30m2;

2.申请租住对象须在 5 年服务期内(含试用期),5 年服务 期内剩余服务年限是申请对象租住人才公寓最长年限。服务期满的对象,有意愿在平昌县城内购房的,县住建局可帮助其协调房源。

第三章 租住申请程序

第六条 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适时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相关部门常年受理。第四条中 a 类、b 类 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租住面积;c、d、e 类人才原则按单间租住,若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租住面积,其它特殊情况且在房源有空余的情况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审批后, 可增加租住面积。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租住对象如实填写《平昌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初核。用人单位根据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对申请租住对象填写《申请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同意租住意见;

3.信息审核。县房管局按第五条要求,核查申请租住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房产信息并签署审核意见;

4.组织审批。申请租住对象将《申请表》及引才文件或劳动 合同、身份证、学历、学位、结婚证、职称证明等材料原件及 复印件 1 套送交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根据申请租住人数,按照人才到平昌时间、人才层次、学历职 称等条件由高到低顺序确定租住对象,并在平昌县政务网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签署审批 意见,填写同意租住通知;

5.办理入住。申请租住对象持租住通知与县房管局签订租房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由租住对象、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 住建局(住保办)、县房管局专档保存,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七条 符合租住条件,但因人才公寓房源短缺,无法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对象,由用人单位按《关于实施“巴山优才计的意见》(巴委发〔201710 )的要求提供住房或适当的租 房补助(参照人才公寓标准执行)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八条 租住期限。人才公寓首次租期为 3 年,到期确需 续租的,租住对象应提前 3 个月前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提出 申请,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县住建局(住保办)、县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与其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年限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九条 租金标准。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参考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实行动态调整,以平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市场指导价为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人才公寓租金实施阶梯价格:租住前三年,分别按租金基准价的 10%、20%、30% 收取租金;租住第四年,按租金基准价的 50%收取租金;租住第五年,按租金基准价的 80%收取租金。

第十条 运营费用。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其他费用,由租住对象自行承担并按规定如期交纳;租期内的家具、 家电等设备维修费用由租住对象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租住要求。租住对象应当合理使用租住房屋, 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变房屋原有功能和结构,保证房屋及相关设备完好。因人为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房屋及其家具、家电等设备损坏的,租住对象应当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义务。

第五章 退租管理

第十二条 租住对象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在租住期限内,未经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和县房管局有权终止 租房合同,并要求租住对象在一个月内搬出人才公寓:

1.租住对象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含给予补贴)或个人在县城区内自购住房的;

2.调离平昌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3.擅自转租、转借、合住或改变住房用途的;4.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5.租住对象连续 1 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除外);6.累计 3 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7.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正的;8.利用人才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租住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9.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 10.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情况的。 若租住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搬出人才公寓,滞留期间租金按周边同类房屋租金 200%收取,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取。

第十三条 退租程序:

1.正常情况下租住到期前 2 个月,由县房管局告知租住对象、用人单位和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2.因个人原因退租的,租住对象提出申请,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核后,县房管局办理退租手续; 3.因各种原因限期搬出的,县房管局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同意后,与租住对象办理退租手续; 4.属超过租住期限的,由县房管局通知租住对象按程序直接办理退租手续,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备案。 

第六章 管理服务监督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租住对象婚姻状况、房产状况发生 变动时,需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租住对象婚姻 状况、房产状况及工作单位变动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备案。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视租住对象具体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租住方式。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 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骗取租住人才公寓的,取消租住资格、追缴减免租金并纳入个人诚信体系。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租住对象追索。对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用人单位 3 年内再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并在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的受理审核、资料核实、租住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人才办统筹引进到平昌县企业工作的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由县国资局或归口县直单位商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由县委组 织部(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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